内幕交易的“源头规制”:动因、经验与路径
发布时间:2021-02-21 18:31
从证监会执法实践来看,我国不同类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分布并不均衡。"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以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为他人买卖证券"相对少见,"泄密-受密型"内幕交易则逐渐占据重要比例,多层、多级和多向的内幕信息传递给证监会执法带来很大挑战。相较于庞大的资本市场而言,行政执法资源永远是有限的,因而"源头规制"无疑是成本最低的选择,实施的关键在于有效改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在经济激励结构。基于此,《证券法》要结合我国实践现状,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类型及其构成要件,为内幕交易执法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规则供给,监管机关则应通过转变执法方案以放大市场参与人对违法成本的认知。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我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类型分布(2004―2019)
鉴于前述绝大多数内幕交易行为涉及股票买卖,厘清内幕信息的来源与传导特征尤为关键。我国《证券法》将违法行为人界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结合证监会执法的实务理解来看,“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基于职务、身份、工作关系等合法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仅包括“采用盗窃、窃听、黑客、贿赂等违法手段积极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并未采取违法手段、只是因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泄露行为而间接获悉内幕信息,但是本身又不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合法资格、合法理由的人。”10基于此,本文将内幕信息的产生来源细分为“知情”“受密”和“其它途径”。11从图2来看,可以发现下述特征:第一,尽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本身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这种情形已经大为减少,“受密”已成为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并据以进行交易的主要类型。尤其自2015年后,证监会对基于受密而进行内幕交易的处罚数量大幅超过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处罚。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方面,由于对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充分执法而仅追究受密人的责任,知情人被处罚的占比低于应有水平,未能有效反映现实内幕交易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规定)确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度12,潜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人转向其他途径,如寻求更加隐蔽的手段、方式或者将内幕信息变为利益交换的手段等。该因素在与选择性执法效果交叠之后,最终导致了上述特征。
本文编号:3044749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我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类型分布(2004―2019)
鉴于前述绝大多数内幕交易行为涉及股票买卖,厘清内幕信息的来源与传导特征尤为关键。我国《证券法》将违法行为人界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结合证监会执法的实务理解来看,“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基于职务、身份、工作关系等合法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仅包括“采用盗窃、窃听、黑客、贿赂等违法手段积极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并未采取违法手段、只是因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泄露行为而间接获悉内幕信息,但是本身又不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合法资格、合法理由的人。”10基于此,本文将内幕信息的产生来源细分为“知情”“受密”和“其它途径”。11从图2来看,可以发现下述特征:第一,尽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本身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这种情形已经大为减少,“受密”已成为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并据以进行交易的主要类型。尤其自2015年后,证监会对基于受密而进行内幕交易的处罚数量大幅超过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处罚。对此,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方面,由于对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充分执法而仅追究受密人的责任,知情人被处罚的占比低于应有水平,未能有效反映现实内幕交易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因《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规定)确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度12,潜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人转向其他途径,如寻求更加隐蔽的手段、方式或者将内幕信息变为利益交换的手段等。该因素在与选择性执法效果交叠之后,最终导致了上述特征。
本文编号:30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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