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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法律逻辑探讨——以市场主体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4 22:57
  推出科创板有独特的时代背景,即更加开放的时代,一个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时代。更加开放的经济需要更加开放的资本市场[1],这对资本市场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首先要平衡市场主体"卖方"和"买方"的利益,保障双方参与者权益。而资本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差异,主要在于资本市场的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性。股权法律性质的复杂性决定市场透明度天生不足,从而影响交易双方的判断。因此,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保持适当的市场透明度,让交易双方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决策,能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繁荣。 

【文章来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0,37(09)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资本市场之效率
三、股权性质及股权交易中“卖方”与“买方”界定之困
四、投资者保护之核心———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J]. 刘凯湘.  中外法学. 2005(04)
[2]"资本多数决"与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从计算法则的视角观察[J]. 钱玉林.  中国法学. 2004(06)
[3]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J]. 程晓峰.  山东法学. 1998(06)
[4]论股权[J]. 江平,孔祥俊.  中国法学. 1994(01)
[5]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与郭锋同志商榷[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1989(01)
[6]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J]. 郭锋.  中国法学. 1988(03)



本文编号:3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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