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络平台经营者侵权形态——兼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1-03-05 19:19
"互联网+护理服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当平台经营者未尽实质审查义务,或当其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当其因一般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文章来源】:吕梁学院学报. 2020,1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络平台类型
(一)“自建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二)“合作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学说
(二)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构建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适用难点
1.难点一:医疗机构与服务对象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
2.难点二:“互联网+护理服务”是否为电子商务活动?
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形态阐释
(一)违反实质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1.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实质审查义务
2.“相应的责任”应认定为连带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1.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
2.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责任分析
(1)事前的安全保障义务
(2)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3)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初步解读[J]. 薛军.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1)
[2]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J]. 张新宝.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3]最小防范成本原则[J]. 熊秉元. 读书. 2015(09)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J]. 杨立新,韩煦. 江汉论坛. 2014(05)
本文编号:3065727
【文章来源】:吕梁学院学报. 2020,10(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络平台类型
(一)“自建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二)“合作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学说
(二)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构建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适用难点
1.难点一:医疗机构与服务对象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
2.难点二:“互联网+护理服务”是否为电子商务活动?
三、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形态阐释
(一)违反实质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1.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实质审查义务
2.“相应的责任”应认定为连带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1.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
2.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责任分析
(1)事前的安全保障义务
(2)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3)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初步解读[J]. 薛军.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1)
[2]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J]. 张新宝.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3]最小防范成本原则[J]. 熊秉元. 读书. 2015(09)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J]. 杨立新,韩煦. 江汉论坛. 2014(05)
本文编号:30657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065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