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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9 08:47
  现实中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位,难以较好地解决行政性垄断的难题。再加上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本质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应对行政主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的相关条文,提高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强对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更好地遏制行政性垄断,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竞争氛围。 

【文章来源】:花炮科技与市场.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行政性垄断界定
    1.1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1.2 行政性垄断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
        (2)行政性垄断与国家垄断。
2 部分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违法的行政主体处罚力度不强
4 其他国家对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
    4.1 美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定
    4.2 俄罗斯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制度
5 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D]. 刘婷婷.华东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0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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