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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1-03-23 07:18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规定存在缺陷,通过解释已无法解决,必须修改。相较于申报顺延制度,补充申报制度更为合适,但需对其进行完善。在构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补充申报制度时,既要重视破产法对效率的追求,也要兼顾重整程序对企业再生的偏重。应明确无论原因为何,均允许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但应根据逾期的原因确定相应费用的负担。同时,补充申报应在重整计划草案报送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否则将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受偿,债权人因此所受损失,应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35(04)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现行法规定的不足
    (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存在冲突
    (二)造成相关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
    (三)条文规定不完善
二、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
三、破产重整中补充申报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
    (一)破产法的价值
    (二)债权申报制度的目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理念
四、破产重整中债权补充申报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债权补充申报制度的适用情形
    (二)补充申报的期限
        1.补充申报期限的确定。
        2.补充申报的最长期限。
        3.补充申报期限经过的法律后果。
    (三)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四)补充申报费用的确定与收取(1)
五、结语



本文编号:30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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