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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

发布时间:2021-03-27 20:21
  我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中首次确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随后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补充与说明。本文从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基本理论出发,讨论了我国司法解散立法现状,结合实际案例对当前司法解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解决途径,用以丰富当前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完善司法解散制度的构建。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关于司法解散的立法现状
    (一)实体法立法现状
    (二)程序法立法现状
二、我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司法解散主体范围过窄
    (二)经营严重困难的界定条件模糊
    (三)没有明确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四)存在恶意诉讼现象
三、我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放宽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主体
    (二)细化法定事由标准
    (三)增加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制度相关替代措施
    (四)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恶意诉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减法”改革中公司减资制度的完善[J]. 周林彬,余斌.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5)

硕士论文
[1]合伙企业僵局研究[D]. 苏震.华东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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