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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5 04:21
  文章梳理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的有关税收政策,分析了所得税方面存在的很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文章来源】:财会研究. 2020,(07)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状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 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先分后税”。
    (二)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1. 自然人投资者红利、股息和利息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被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机构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1. 法人型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
        2. 合伙型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
    (四)创投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机构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红利和股息等是否免所得税存在分歧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分歧
    (三)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加强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为税收透明实体
    (三)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组织形态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法困境及其破解[J]. 闫海.  税收经济研究. 2018(06)
[2]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J]. 王潇,王胜铎.  税务研究. 2018(11)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税收问题研究[J]. 高金平.  税务研究. 2018(09)
[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研究[J]. 刘金科,杨文兰.  税务研究. 2016(06)
[5]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取向[J]. 马蔡琛,万鑫.  税务研究. 2015(10)

硕士论文
[1]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张小红.山西财经大学 2018
[2]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优惠法律问题研究[D]. 徐得荣.西南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1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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