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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约定情形下如何确定增值税费的负担主体

发布时间:2021-04-11 16:14
  <正>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属于纳税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含税价""税前价"是双方关于商品价格的一种表述方式,实际是针对商品价格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应由消费者即买方负担。本文作者将以相关税收法律为依据,结合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此予以具体分析。 

【文章来源】:法人.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本文编号:31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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