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04-11 18:51
《1984年航运法》确立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美国一直紧跟航运市场发展动向,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规制基本比照美国《1984年航运法》建立,根据相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权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价,这不仅造成了该领域监管立法的空白,还使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应以国情为基础,通过构建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适当借鉴美国航运立法及修正案的规定,建立服务协议监管规制。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31(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发展演化
(一)赋予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签署服务协议的权利
(二)允许无船承运人之间签署协议以明确反垄断豁免
(三)赋予本国无船承运人签署协商费率协议的权利
(四)将协商费率协议扩大适用于外国无船承运人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比较分析
(一)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相同之处
1.合同属性及运价保密优势相同
2.当事人一般权利义务基本相同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不同之处
1.适用主体不同
2.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规定存在差异
三、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协商费率协议对比分析
(一)《修正案》实施前监管规制差异明显、各具优势
1.两种协议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要求不同
2.服务协议可订立条款范围更为广泛
3.服务协议修改更为灵活
(二)《修正案》实施后二者逐步趋同
1.取消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要求
2.允许非费率经济条款纳入协商费率协议
3.授权协商费率协议修改且增加托运人接受方式
四、对中国构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相关法律规制的启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制现状
1.服务协议规制空白
2.未赋予无船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协议运价的权利
(二)设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服务协议的必要性
1.拓宽其揽货方式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用以完善无船承运业务运价监管规制
3.提升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国际竞争力
(三)宜采用服务协议完善中国相关法律规制
1.将服务协议纳入《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明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服务协议具体内容
3.构建服务协议监管规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海运行政法上述变化对《海商法》第四章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一)“服务协议”引入对《海商法》第四章的影响
1.将冲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
2.会突破传统海上运输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海商法》的修改是适应海运行政法变化的必然选择
1.国际层面:呼应《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制度
2.国内层面:确立“服务协议”的法律地位
(三)为适应海运行政法变化的应对策略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研究: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 章强,王学锋,刘越.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2]《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中的契约自由[J]. 胡绪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3]论《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制度[J]. 沈协. 新西部(理论版). 2015(15)
[4]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J]. 马得懿.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04)
[5]中国无船承运业务存在的问题、困惑与发展(上)[J]. 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 2014(05)
[6]论新民商立法视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J]. 何丽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02)
[7]《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自由法律问题研究[J]. 王威. 社会科学辑刊. 2011(01)
[8]《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张丽英,景晴.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9]论2008年《鹿特丹规则》对限制“合同自由”的突破[J]. 朱作贤. 理论界. 2009(12)
[10]讲座(八) 美国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及其借鉴[J]. 王学锋,郏丙贵. 集装箱化. 2006(12)
本文编号:3131775
【文章来源】: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31(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发展演化
(一)赋予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签署服务协议的权利
(二)允许无船承运人之间签署协议以明确反垄断豁免
(三)赋予本国无船承运人签署协商费率协议的权利
(四)将协商费率协议扩大适用于外国无船承运人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比较分析
(一)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相同之处
1.合同属性及运价保密优势相同
2.当事人一般权利义务基本相同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远洋公共承运人服务合同不同之处
1.适用主体不同
2.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规定存在差异
三、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协商费率协议对比分析
(一)《修正案》实施前监管规制差异明显、各具优势
1.两种协议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要求不同
2.服务协议可订立条款范围更为广泛
3.服务协议修改更为灵活
(二)《修正案》实施后二者逐步趋同
1.取消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报备及核心条款公开要求
2.允许非费率经济条款纳入协商费率协议
3.授权协商费率协议修改且增加托运人接受方式
四、对中国构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相关法律规制的启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制现状
1.服务协议规制空白
2.未赋予无船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协议运价的权利
(二)设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服务协议的必要性
1.拓宽其揽货方式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用以完善无船承运业务运价监管规制
3.提升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国际竞争力
(三)宜采用服务协议完善中国相关法律规制
1.将服务协议纳入《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明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服务协议具体内容
3.构建服务协议监管规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海运行政法上述变化对《海商法》第四章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一)“服务协议”引入对《海商法》第四章的影响
1.将冲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
2.会突破传统海上运输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海商法》的修改是适应海运行政法变化的必然选择
1.国际层面:呼应《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制度
2.国内层面:确立“服务协议”的法律地位
(三)为适应海运行政法变化的应对策略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研究: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 章强,王学锋,刘越.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2]《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中的契约自由[J]. 胡绪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3]论《鹿特丹规则》中的批量合同制度[J]. 沈协. 新西部(理论版). 2015(15)
[4]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J]. 马得懿.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04)
[5]中国无船承运业务存在的问题、困惑与发展(上)[J]. 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 2014(05)
[6]论新民商立法视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订[J]. 何丽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02)
[7]《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自由法律问题研究[J]. 王威. 社会科学辑刊. 2011(01)
[8]《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张丽英,景晴.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03)
[9]论2008年《鹿特丹规则》对限制“合同自由”的突破[J]. 朱作贤. 理论界. 2009(12)
[10]讲座(八) 美国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及其借鉴[J]. 王学锋,郏丙贵. 集装箱化. 2006(12)
本文编号:313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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