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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2 09:24
  授权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直接管理困境公司事务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管理人管理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未能真正发挥其效用。"新义务说"明确了自行管理债务人与破产前债务人属于同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启动程序、批准要件,通过明晰归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权、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可提高其适用率,增强市场活力。 

【文章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35(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概述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优势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障碍
二、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启动
四、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批准要件
五、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适用性分析[J]. 张思明.  商业研究. 2019(01)
[2]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信义义务为视角[J]. 高丝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3]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价值及风险的实用性研究[J]. 许胜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4]美国破产重整DIP融资制度研究[J]. 张思明.  商业研究. 2016(06)
[5]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模式的比较研究[J]. 刘诚.  法学杂志. 2010(05)
[6]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J]. 王欣新,李江鸿.  政治与法律. 2009(11)
[7]《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兼评我国《破产法》第73条[J]. 何旺翔.  江苏社会科学. 2008(01)
[8]法国困境企业重整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J]. 王玉梅.  法商研究. 2004(05)
[9]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J]. 李永军.  政法论坛. 2002(03)



本文编号:313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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