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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模式下股权交易各方的权利配置与利益平衡

发布时间:2021-04-12 04:24
  股权代持是公司法人存续期间的常见法律现象,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可能会涉及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人(即公司其他股东)、股权受让人等四方主体的权利行使及利益影响,牵涉有限公司人合性维系、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实际出资人物权保护等多项法律价值间的冲突,需要运用体系化法律思维合理进行权利配置,在保障公司治理秩序的前提下维护股权交易秩序,并兼顾实际出资人利益。而实现交易各方内部均衡的关键则在于:准确理解优先购买权之形成权属性,正确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法律规则处理有关纠纷。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5)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依循资源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2.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3.关于名义出资人无权处分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三、股权代持模式下转让协议效力综合分析
    (一)关于受让人善意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四、股权代持模式下股权归属及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善意取得的冲突及解决路径[J]. 王东光,虞琦楠.  北方金融. 2018(02)
[2]无权处分的重新定义和定位——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定义和定位的反思[J]. 周清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02)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 赵旭东.  当代法学. 2013(05)
[4]侵犯股东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J]. 冉崇高,陈璐.  人民司法. 2011(14)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J]. 于午丁,王宏.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1)
[6]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J]. 张钧,吴钦松.  河北法学. 2008(11)



本文编号:313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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