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受偿顺序之辩
发布时间:2021-04-17 18:24
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环境权益,有学者主张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优先受偿以解决"企业排污,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但该主张与别除权相冲突,未谨慎考虑到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并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巨大若使其优先受偿,对在后债权人不公平。为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来源,我国应建立破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替代存有争议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优先受偿,切实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文章来源】: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20(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概述
(一)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界定
(二)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特殊性
1. 数额难以确定且巨大
2. 兼具社会性和公益性
二、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不宜优先受偿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之债优先受偿的主要观点
1. 超级优先受偿
2. 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二)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优先受偿有待商榷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解决企业破产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来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2]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J]. 张钦昱. 政治与法律. 2016(02)
[3]论环境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时的优先受偿[J]. 吴大平,陈俊海. 山东审判. 2015(03)
[4]论破产公司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J]. 李丹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本文编号:3143920
【文章来源】: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20(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概述
(一)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界定
(二)企业破产清算生态环境损害之债的特殊性
1. 数额难以确定且巨大
2. 兼具社会性和公益性
二、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不宜优先受偿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之债优先受偿的主要观点
1. 超级优先受偿
2. 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二)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生态环境损害之债优先受偿有待商榷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解决企业破产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来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2]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之保护[J]. 张钦昱. 政治与法律. 2016(02)
[3]论环境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时的优先受偿[J]. 吴大平,陈俊海. 山东审判. 2015(03)
[4]论破产公司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J]. 李丹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本文编号:314392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143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