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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18 23:11
  破产程序尤其是破产重整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中的重要方式,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券纠纷的会议纪要为债券持有人保护提供了相关规则,但实践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债券持有人不同于一般债权人的特殊性,在债权申报、表决席位等方面,应作出妥当安排。就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申报,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申报,此时应赋予债券受托管理人一个表决席位。若债券持有人各自申报债权,则各债券持有人均有表决权;不同的资管计划管理人为同一个时,表决权数量应相应设置多个。违约债券转让的规则也应与破产债权申报中债权人身份的确定相协调。 

【文章来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破产程序对债券违约处置的重大意义
二、债券类债权的申报模式之选择
    (一)当前债券类债权申报的三种方式
    (二)应采用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申报模式
三、债券持有人表决组的划分与设置
四、债券持有人表决席位与方式的确定
    (一)“自行申报型”中的表决席位
    (二)“统一申报型”与“混合申报型”的表决席位
    (三)《债券纪要》对表决权的设置
五、违约债券转让常态下的债权申报与表决席位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证券法》债券规则评析[J]. 洪艳蓉.  银行家. 2020(03)
[2]债券违约纠纷中适格原告的判定[J]. 曹明哲.  债券. 2020(02)
[3]以法治保障助力债市发展[J]. 李曙光.  金融市场研究. 2019(12)
[4]公司重整中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J]. 朱晓娟.  社会科学. 2019(06)
[5]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与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王海全,黄滨,姚林华.  新金融. 2016(10)



本文编号:314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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