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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效力探析

发布时间:2021-04-19 23:05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主流裁判路径"规范性质识别路径"与"法定权限限制路径"有所不足,盖因对《公司法》第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五十条误读所致。前者是授权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是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法定限制;后者为效力归属规范,解决合同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而非直接解决合同效力问题,且由于不能进行反向解释导致当相对人恶意时是否能对公司产生效力存疑。建议对法定权限限制路径改进,在明确相对人适当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对相对人恶意时合同效力归属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给予公司追认期间,最终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归属责任主体。 

【文章来源】:经营与管理. 2020,(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司法实践中裁判路径梳理
    (一)规范性质识别路径
        1. 法院将《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为内部管理规范
        2. 关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强制性规范属性
    (二)法定权限限制路径
三、越权担保效力认定分歧原因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解释
        1. 文义解释:授权性与强制性规范
        2. 体系解释:对外担保意思形成规则
        3. 历史解释:担保程序限制
    (二)《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1. 第五十条乃效力归属规范
        2. 第五十条不满足反向解释
四、越权担保效力判定司法续造
    (一)明确善意标准:相对人的适当审查义务
    (二)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
五、结论



本文编号:314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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