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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4-23 14:55
  网络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关乎电子合同成立时点的判断,对于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学术界存在"要约说""要约邀请说"和"依不同情况区分说"等不同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电商平台大多以格式条款约定商品展示页面为要约邀请。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宜将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的性质认定为"要约":经营者将商品图片、价款、数量等详细信息展示于互联网之上并通过设置电子程序使当事人得以"自助"购买商品,应认定为"公众要约";在商家可精准掌握商品库存及标售价格的情况下不应将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如此才能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21(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判决
    (三)提出的问题
二、关于网络商品展示页面性质的理论争议
    (一)要约说
    (二)要约邀请说
    (三)依不同情况区分说
        1. 数字化商品与实物商品之分。
        2. 广告页面与购买页面之分。
三、关于网络商品展示页面性质的司法分歧
    (一)商品展示页面性质为“要约”
    (二)商品展示页面性质为“要约邀请”
    (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对司法审判观点并无影响
四、关于网络商品展示页面性质的实践认识
    (一)“下单并付款后合同成立”模式
    (二)“商品信息展示页面为要约邀请”模式
五、网络商品页面展示性质应为要约
    (一)商品信息展示具体明确
    (二)商家有发出要约并受其拘束的意思表示
    (三)商品信息展示页面系“公众要约”
    (四)将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五)取消订单造成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实证考察、现行立法及应然立场[J]. 魏亮.  社会科学. 2018(12)
[2]网络交易标价错误的经济分析[J]. 张伟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3]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J]. 王洪亮.  法学杂志. 2018(04)
[4]合同成立时点的确定与合同法的价值判断——以“夏伟诉亚马逊卓越擅自删除订单案”为例[J]. 孙良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5]购物网站标价错误之合同成立问题探析[J]. 吴晓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5)
[6]论电商发布的信息的要约属性——从学说到司法裁判[J]. 廖高杰.  研究生法学. 2017(02)
[7]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J]. 王天凡.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2)
[8]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J]. 朱国华,樊新红.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1)
[9]网络标价错误下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之判断[J]. 李红玲.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10]网络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问题研究[J]. 王云霞.  中州学刊. 2014(04)



本文编号:315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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