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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企业失控下房东与租客的权益纠纷

发布时间:2021-04-28 00:1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两方民事主体地位,逐步为房产中介企业的出现所改变。考虑到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等诸多因素,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取消验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产中介这一类型企业的日益繁盛,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态的房产中介企业,其运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性与持续性问题都将成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障碍。同时,房产中介企业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媒介,其运营情况对双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2)

【文章页数】:2 页


本文编号:31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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