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劣后债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8 01:39
司法判例中已经出现将某类特定债权定性为劣后债权清偿的情况,但我国破产法尚无劣后债权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并无统一标准。劣后债权作为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特定、独立的债权,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惩罚性债权、不当关联债权以及约定的劣后债权,并按法定清偿顺位清偿。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构建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
二、劣后债权的属性定位
(一)清偿顺位: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
(二)债权性质:劣后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劣后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特定的实体债权
三、劣后债权的范围
(一)部分除斥债权到劣后债权的转化
1. 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
2. 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
3.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1)因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迟延加倍利息、滞纳金等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4. 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
(二)不当关联债权
1. 形成主体
2. 裁判规则
(三)约定的劣后债权
四、劣后债权的分配顺位
本文编号:3164550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36(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构建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
二、劣后债权的属性定位
(一)清偿顺位: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
(二)债权性质:劣后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劣后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特定的实体债权
三、劣后债权的范围
(一)部分除斥债权到劣后债权的转化
1. 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
2. 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
3.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1)因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迟延加倍利息、滞纳金等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2)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4. 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
(二)不当关联债权
1. 形成主体
2. 裁判规则
(三)约定的劣后债权
四、劣后债权的分配顺位
本文编号:316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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