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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选择与构建

发布时间:2021-05-12 00:17
  在私力救济无法给予人工智能编创物以合理救济时,法律介入救济具有必要性。采用设权模式存在着独创性、主体资格和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困境和障碍。在此基础上,寻求竞争法模式构建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并论证其正当性,与设权模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基于竞争法模式,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对损害人工智能编创物经营者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并设置合理的竞争法保护边界,有利于防止对公共领域的侵害。 

【文章来源】:出版发行研究.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编创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一)人工智能编创物的利益形态:从“利益”到“知识产品法益”的概念梳理
    (二)知识产品法益法律救济的模式选择
二、设权保护:人工智能编创物的著作权保护困境
    (一)主体性意识缺失否定人工智能编创物的独创性
    (二)拟制主体无法解决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缺失的窘境
    (三)人工智能编创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障碍:与知识产权理论的冲突
    (四)腾讯诉盈讯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评述
三、竞争法保护: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探索
    (一)人工智能编创物上的知识产品法益:竞争法视域下的保护正当性
    (二)人工智能编创物及其商业模式的协同保护:保护路径的构建
    (三)竞争法保护人工智能编创物的边界:兼评菲林所诉百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四、余论:超越与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益保护的解释论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范漏洞及其填补方法[J]. 方新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2]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基于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 李友根.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3]网络科技与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之关系——以德国超级链接之法院判决为视野[J]. 林克敬.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1)
[4]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J]. 郑胜利.  中国发展. 2006(03)
[5]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 郑成思.  知识产权. 2003(05)



本文编号:318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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