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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董事赔偿责任减免制度建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9 00:49
  我国长久以来未建立起完善的董事赔偿责任减免制度,法律规定存在适用范围窄、效力等级低、条文数量少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董事、高管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建构起宽严相济的董事责任制度体系,以实现董事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通过借鉴澳大利亚、韩国、南非等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应建构起法定或意定责任减免、赔偿责任限额、董事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董事赔偿责任减免制度体系。 

【文章来源】: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0,33(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董事赔偿责任减免的理论基础
    1.经济学基础
    2.法理基础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
    1.董事异议豁免制度
    2.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三、比较法视域中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
    1.澳大利亚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
    2.韩国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
    3.南非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
四、我国董事赔偿责任减免制度重构
    1.建立董事责任的法定或意定减免制度
    2.建立董事赔偿责任的限额制度
    3.健全董事赔偿责任保险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19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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