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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一般反避税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3 18:46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了一般反避税规则,这既是防止税基侵蚀的实践所需,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理论吁求。一般反避税规则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在于其核心判断标准,现有立法采用了主观标准即合理商业目的标准,这一从《企业所得税法》平移而来的规则并不完全契合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虽均具有"所得"之名,但二者在税法上的意涵却迥然不同。这一规则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实际可操作性也较差。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正式文本中删去了其草案中细化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有关条文,导致该规则面临着空洞化的窘境。出于法的安定性考量,在现阶段应及时通过具体规程的设计细化合理商业目的标准,将其从国库主义的立场上矫正过来,并在未来适当的时机推动经济实质规则也就是一般反避税认定的客观标准介入。同时完善程序性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完备的预先裁定机制,并注重反避税过程中的信息申报问题,真正落实立法目的。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核心标准质疑:对合理商业目的标准的反思
    (一)“合理商业目的标准”的逻辑不自洽
        1.个税应税行为的民商事二分与反避税的当然涵盖
        2.“商业目的”在个税领域的语境冲突
        3.“合理商业目的标准”的空洞化状态与下位法缺失
    (二)“合理商业目的”标准背后的场域偏差
        1.量能课税原则之检视
        2.纳税人中心主义之分析
三、改革路径:一种渐进式的优化构想
    (一)现有规则的空洞化填补
    (二)经济实质标准的引入
        1.经济实质标准之提倡
        2.经济实质原则的具体认定标准
四、配套规则进阶:以税收程序法为视角
    (一)预先裁定:保障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制度架构
    (二)信息披露:衔接实体与程序的桥梁
    (三)举证责任:反避税权能的制度约束
五、余论: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化”的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规则之创制[J]. 叶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2]商法漏洞的特别法属性及其填补规则[J]. 钱玉林.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2)
[3]税收构成要件理论的反思与再造[J]. 叶金育.  法学研究. 2018(06)
[4]《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8(05)
[5]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合宪性审查及改进[J]. 王宗涛.  中外法学. 2018(03)
[6]比较法视阈下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再造[J]. 欧阳天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7]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核定的反避税功能之反思 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为起点的探讨[J]. 汤洁茵.  中外法学. 2017(06)
[8]个人所得税避税风险的成因及规制[J]. 唐绍胜,江龙,张英明.  税务研究. 2017(11)
[9]法律视界中税法规范生成的完善[J]. 王文婷.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10]论税法上的纳税人诚实推定权[J]. 王桦宇.  税务研究. 2014(01)



本文编号:320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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