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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与银行责任的合理边界

发布时间:2021-05-25 21:12
  <正>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契约、购买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测试结果的理财产品,也意味着其愿意在此产品上追逐更高的获利机会,相关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发行和销售机构也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前段时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某大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案受到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 2020,(Z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理财业务:“服务属性”还是“投资属性”?
投资者自觉:应当识别理财产品的“类别风险”
适当性测试:对投资者自主选择的辅助因素而非主导因素
适当性瑕疵:多因一果时如何追责?



本文编号:320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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