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0 10:57
大数据已经使经济走向和商业组织模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融合了互联网因素,加之经济全球化程度之深,大数据商业行为已经呈现出其独有的规模化的竞争特点和影响。随着这类企业力量的积聚,在各自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杀熟”“二选一”之类的反竞争行为正在深刻地影响市场秩序和普通民众的生活。本文旨在梳理大数据市场力量形成的过程及其衡量标准争议,客观比较总结国际国内关于数据滥用的规制方法和法律演进的模式与创新,整合不同司法区的先进经验,为大竞争政策的发展指引方向,提出建议。第一章旨在归纳大数据时代市场竞争的格局和特点,突出表现为动态竞争、平台竞争和跨领域竞争三个。分类指出市场力量集中所引致的排他性和剥削性等数据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形式。最后讨论了传统竞争法概念和方法面临经济新特点的适用困境。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大数据市场常见产品或服务表现出的“免费”特征,及数据本身的其他特性,导致价格因素在关键概念验证时缺位,致使规制这种特殊类型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面临“无法可用”的窘境。第二章着眼于学术界对大数据性质和大数据经济能否适用竞争法概念的不同认知,对融入了大数据和平台特性的损害衡量标准,相关市场界定,...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1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规制难点
一、大数据市场竞争特点导致市场力量集中和滥用
(一)大数据时代的市场竞争方式
(二)数据竞争特点导致市场集中
二、大数据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一)排他性行为
(二)剥削性行为
三、现有竞争法适用的挑战
(一)数据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二)市场力量认定的挑战
(三)竞争损害衡量的挑战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大数据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和争议
一、大数据平台竞争损害的衡量标准:消费者福利
(一)争议并不改变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普遍接受性
(二)消费者概念和损害证明程度的再明确
二、大数据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聚焦商品和服务
(一)纯数据市场极少
(二)只有实际服务与界定市场具有相关性
(三)大数据构建相关市场的阶段
三、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力建构的核心:市场壁垒
(一)数据排他性构成市场壁垒的基础
(二)数据本身的价值影响市场壁垒构建
(三)规模收益和网络效应导致进入壁垒
(四)平台间的转换成本构成壁垒
(五)数据投入的高固定成本构成壁垒
四、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力的作用方式:规则制定
(一)平台规则类型丰富
(二)规则限制和透明度影响竞争
(三)统一监管所有平台的规则制定并非良方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规制滥用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模式及典型方法
一、各国(地区)规制模式分化
(一)审慎规制模式
(二)激进变革模式
(三)温和渐进模式
二、针对特定行为的规制
(一)拒绝数据分享——以LinkedIn V HiQ Labs案为例
(二)价格歧视:不同部门法协同创新
(三)数据过度收集——以Facebook案为例
(四)数据力量传导和自我偏好——以Google Shopping案为例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大数据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改良
一、我国现有规则体系及其评价
(一)现有法规体系
(二)现有相关政策法规评析
二、以竞争法为主但更为全面的规则体系有待建立
(一)更新对垄断与创新、效率关系的认识
(二)竞争法仍然至关重要
(三)竞争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融合势在必行
三、数据权利的分层构建是竞争体系的基础
(一)数据权利的性质
(二)可能的分层建构方式
四、竞争规制体系改良
(一)竞争法概念和工具更新
(二)大竞争政策体系构建
五、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J]. 殷继国.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数据可携的双重路径探析——以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为核心[J]. 付新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3]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J]. 曾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4]论创新友好型规制模式的逻辑意蕴与路径选择[J]. 殷继国.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5]欧盟对大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启示——基于案例的分析[J]. 曾彩霞,朱雪忠. 德国研究. 2019(01)
[6]论数据权利与交易规制[J]. 肖建华,柴芳墨.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9(01)
[7]竞争性垄断视野下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J]. 邹越. 税务与经济. 2018(04)
[8]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J]. 李爱君. 东方法学. 2018(03)
[9]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10]欧盟必需设施原则考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 侯利阳,王继荣.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5(00)
本文编号:3222247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1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规制难点
一、大数据市场竞争特点导致市场力量集中和滥用
(一)大数据时代的市场竞争方式
(二)数据竞争特点导致市场集中
二、大数据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一)排他性行为
(二)剥削性行为
三、现有竞争法适用的挑战
(一)数据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二)市场力量认定的挑战
(三)竞争损害衡量的挑战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大数据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和争议
一、大数据平台竞争损害的衡量标准:消费者福利
(一)争议并不改变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普遍接受性
(二)消费者概念和损害证明程度的再明确
二、大数据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聚焦商品和服务
(一)纯数据市场极少
(二)只有实际服务与界定市场具有相关性
(三)大数据构建相关市场的阶段
三、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力建构的核心:市场壁垒
(一)数据排他性构成市场壁垒的基础
(二)数据本身的价值影响市场壁垒构建
(三)规模收益和网络效应导致进入壁垒
(四)平台间的转换成本构成壁垒
(五)数据投入的高固定成本构成壁垒
四、大数据平台市场支配力的作用方式:规则制定
(一)平台规则类型丰富
(二)规则限制和透明度影响竞争
(三)统一监管所有平台的规则制定并非良方
五、本章小结
第三章 规制滥用大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模式及典型方法
一、各国(地区)规制模式分化
(一)审慎规制模式
(二)激进变革模式
(三)温和渐进模式
二、针对特定行为的规制
(一)拒绝数据分享——以LinkedIn V HiQ Labs案为例
(二)价格歧视:不同部门法协同创新
(三)数据过度收集——以Facebook案为例
(四)数据力量传导和自我偏好——以Google Shopping案为例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大数据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改良
一、我国现有规则体系及其评价
(一)现有法规体系
(二)现有相关政策法规评析
二、以竞争法为主但更为全面的规则体系有待建立
(一)更新对垄断与创新、效率关系的认识
(二)竞争法仍然至关重要
(三)竞争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融合势在必行
三、数据权利的分层构建是竞争体系的基础
(一)数据权利的性质
(二)可能的分层建构方式
四、竞争规制体系改良
(一)竞争法概念和工具更新
(二)大竞争政策体系构建
五、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J]. 殷继国.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数据可携的双重路径探析——以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为核心[J]. 付新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3]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J]. 曾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4]论创新友好型规制模式的逻辑意蕴与路径选择[J]. 殷继国.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5]欧盟对大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启示——基于案例的分析[J]. 曾彩霞,朱雪忠. 德国研究. 2019(01)
[6]论数据权利与交易规制[J]. 肖建华,柴芳墨.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9(01)
[7]竞争性垄断视野下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J]. 邹越. 税务与经济. 2018(04)
[8]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J]. 李爱君. 东方法学. 2018(03)
[9]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J]. 龙卫球. 政法论坛. 2017(04)
[10]欧盟必需设施原则考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 侯利阳,王继荣.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5(00)
本文编号:32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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