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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视域下自我交易条款之法律适用研究——以区分组织法逻辑与契约法逻辑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11 05:45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组织法逻辑下自我交易条款之规范性质
    (二)契约法逻辑下自我交易合同之效力认定
        1.直接自我交易适用自己代理规则
        2.间接自我交易根据表现形态分别适用代理权滥用与双方代理规则
三、营商环境视域下自我交易行为之违信责任探究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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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之“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解析——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J]. 罗培新.  清华法学. 2019(01)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8(03)
[4]从风险规避到实质保护——目的论视角下对自我交易规则的重新建构[J]. 于程远.  政法论坛. 2018(02)
[5]《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证券法空间——关于法人类型、法律行为/代理及期限制度的检讨[J]. 蒋大兴.  财经法学. 2017(02)
[6]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J]. 王文胜,朱虎,方金刚,吴光荣,王建文,李建伟,王松,高圣平,熊丙万,杨晓蓉,李志刚,彭冰,王朝辉,刘保玉,李后龙,刘建功,李荐,刘春梅,段晓娟,吴兆祥,刘凯湘,叶林,王志诚,刘振,蒋大兴,刘崇理,林海权.  人民司法(应用). 2017(07)
[7]《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8]《公司法》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规范之类型——以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规范为视角[J]. 冷铁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3)
[9]忠实义务:趋同抑或路径依赖——一个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角[J]. 周林彬,方斯远.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10]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J]. 胡晓静.  当代法学. 2010(06)



本文编号:32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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