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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航区航行船舶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8 00:07
  限制船舶超航区航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行为的约束,以此作为控制海上风险的一种手段。我国对超航区船舶保险责任纠纷的处理通常援引保险合同的约定,即双方可协商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费;否则,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早期,该条款的适用对海上风险的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上航运事业的发展,该条款在适用上的苛刻性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严重失衡,广为保险学界诟病。与此同时,在挪威、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超航区船舶保险责任纠纷的解决通常采取风险变更制度,强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联系、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等要素,较好地平衡了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文将采取实证研究的方式,对船舶超航区引发的保险责任进行探究,揭露我国超航区航行船舶保险争议解决的壁垒。同时,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处理该类纠纷的有益经验,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先对船舶超航区行为进行界定,并列举船舶超航区的两种表现形式。然后对该类保险纠纷在我国的处理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航区允诺的性质认定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则及案例的研读,并结合我国海上保险业务的特点,指出船舶超航...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船舶超航区航行的界定与保险实践
    (一) 船舶超航区航行之界定
        1. 船舶超核定航区
        2. 船员超适任航区
    (二) 超航区航行船舶保险之实践分析
        1. 航区义务条款的性质认定
        2. 违反航区义务的后果
        3. 被保险人的抗辩
二、我国超航区航行船舶保险争议解决的困境
    (一) 超航区船舶保险争议解决在责任认定基础方面的困境
        1. 航区划定技术准则存在模糊性
        2. 行为与风险变更的关系被割裂
    (二) 超航区船舶保险争议解决在责任裁量依据方面的困境
        1. 构成要素的缺失
        2. 法律后果的严苛
三、域外超航区航行船舶保险实践的比较分析
    (一) 保证制度相关规定之分析
        1.保证制度的理论根源
        2. 英国“航区保证”的新变革
    (二) 风险变更制度相关规定之分析
        1. 风险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源
        2. 挪威“风险变更”的先进性
    (三) 超航区船舶保险下两制度的比较及借鉴意义
        1. 超航区下风险变更制度对保证制度相关瑕疵的校正
        2. 超航区下保证制度对风险变更制度相关瑕疵的校正
四、我国超航区船舶保险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 完善超航区船舶保险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
        1. 严格遵循相关指导原则
        2. 加强保险监管及行业自律
    (二) 完善超航区船舶保险法律问题的具体建议
        1. 明晰航区划定技术准则
        2. 引入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
        3. 制定航区义务规范性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23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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