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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8 00:00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交易行为兼具隐秘性和复杂性特点。现行法律在内幕交易认定以及司法处罚中存在的不足,导致不能及时认定与处罚,最终致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整体都受其危害。因而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具有实质性必要的。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分析我目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情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行法律规制,对现行法律规制不足进行深刻剖析。运用比较借鉴法对美国、欧盟、英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阐述,分析域外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价值考量,对符合我国立法需要的域外经验进行借鉴。通过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剖析、探讨,首先对现阶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依然占证监会处罚案件的大部分比例,打击内幕交易具有现实必要性。其次,目前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急需完善。最后,美国、欧盟、英国对内幕交易立法打击虽比我国早,但并不是所有立法经验都适合我国本土需要。本文通过对目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阶段特征、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对域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分析。得出我国法律在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尚存不足,但对于吸取域外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并在此基础上... 

【文章来源】:沈阳工业大学辽宁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4-2019内幕交易案统计

内幕交易,证监会,主体人


根据图1.2,对证监会在2014--2019年期间查处内幕交易案件按照行为主体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在2014--2019年5年中共处罚281起内幕交易案件,共查处涉案主体404人。按照《证券法》第51条对涉案主体进行分类,包括上市公司内部主体人员、市场中相关人员、监管部门人员、间接内幕人。这四类人员分类中公司内部主体人员有77、人市场中相关人员147人、监管部门人员15人、间接内幕人165人。其中上市公司内部主体人员占内幕交易违规主体人数的19%,市场中的相关人员占总内幕交易违规主体人数的36.4%,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占内幕交易违规主体人数的3.6%,间接内幕人占总内幕交易违规主体人数的41%。数据分析表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经济合作,市场监管或者亲属有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均可能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人员。其中间接内幕人员占比最多,间接内幕人员涉及范围会随着信息传递时间增加而扩大,更多人员牵扯进来,增加内幕交易人员范围不可控性,造成内幕交易主体的多元化。2.2.2 内幕交易类型具有复杂性

情况,内幕交易,行为,人员


如图1.3,对内幕交易类型按照参与主体类型进行分析。用“甲”代表仅发行人内部人员(含发行人)、“乙”代表市场中相关人员、“丙”代表监督部门人员,“丁”代表间接内幕人。按内幕交易违规主体来统计的内幕交易案件类型有甲型、甲乙型、甲乙丙丁型、甲丁型、乙型、乙丙丁型、乙丁型、丙型、丙丁型、丁型,共计十一种类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其中,乙型、丁型、甲型、甲丁型、甲乙丁型,占比分别达到25.6%、24.2%、15%、13.2%、10.7%,占总案件数的比重的前五位。从数据可以直接得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多由市场相关人员引发。在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均是单一主体,单一主体包括甲、乙、丙、丁型占总百分比69.6%。其中乙型由市场中相关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达到25.6%。丁型由间接内幕人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达到24.2%。但作为复杂主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复杂程度远高于单一主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复杂程度。涉及到丁型间接内幕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占比达到41.6%。涉及乙型市场相关人员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占比达到41.9%。由此表明就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虽单一主体实施行为多发,复杂主体危害仍不能忽视。复杂主体多是将内幕信息进行传递,信息传递时间越久涉案主体越多,隐蔽性越强。2.2.3 资产重组信息多发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编号:323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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