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权利属性探析
发布时间:2024-07-02 19:10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作为共享经济新业态下的新兴组织范式,在互联网商事生态圈中起着核心主导作用。本文在区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类型和经营模式的基础上,指出其法律地位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权利属性兼具商事契约的私主体性和"准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应当通过加强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管双重合作机制、完善平台企业的规则制定执行机制、严格坚持程序正义和比例原则等方式,压实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互联网商事生态的健康发展。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权利属性
(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是商事私主体之一
(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准公共权力”
三、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平台企业存在滥用监督管理权的现实风险
(二)合理审慎地行使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权利
本文编号:399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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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权利属性
(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是商事私主体之一
(二)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准公共权力”
三、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平台企业存在滥用监督管理权的现实风险
(二)合理审慎地行使互联网平台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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