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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背景下政府采购履约立法完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22 19:22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中央要求,在研究存在问题、理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2020,(08)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采购履约立法问题剖析
    (一)立法对政府采购的属性认知不清晰。
    (二)不同效力层级立法之间出现脱节。
    (三)执行落实措施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到位。
二、政府采购履约立法法理分析
    (一)深改背景下政府采购立法原则的转型。
    (二)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上公法私法混合的特点。
    (三)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监管的复合性。
三、政府采购履约立法完善路径
    (一)立法强化采购人履约验收责任。
    (二)立法规范供应商履约行为。
    (三)立法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中的角色。
    (四)立法创新履约监管方式。
    (五)立法及时借鉴各地各部门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供应商恶意低价中标的成因分析和改进建议[J]. 白积洋.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5)
[2]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谋求新发展的分析与对策[J]. 石林.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3)
[3]构建绩效导向的新型政府采购制度[J]. 于安.  中国政府采购. 2019(07)
[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政策构想[J]. 李亢.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5]“可以”在立法中的误用与勘正[J]. 周赟.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8(01)



本文编号:324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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