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以最高院9号指导案例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3 02:46
最高院九号案例明确指示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符合实践并且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对该指导案例进行评论,提出仅仅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①,未考虑到董事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未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学者提出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将重新划分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董事均为清算义务人②。而《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不会阻碍该指导案例的效力,厘清有限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对实践和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案例9号的确立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三)裁判要点说明
二、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厘清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三、将有限公司归为“封闭型公司”认定全体股东和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缺乏实践支撑
四、《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不会废止该指导案例的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J]. 吴长波. 兰州学刊. 2007(05)
[2]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J]. 陈春龙.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261707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案例9号的确立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三)裁判要点说明
二、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厘清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三、将有限公司归为“封闭型公司”认定全体股东和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缺乏实践支撑
四、《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不会废止该指导案例的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J]. 吴长波. 兰州学刊. 2007(05)
[2]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J]. 陈春龙.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2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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