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论有限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以最高院9号指导案例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3 02:46
  最高院九号案例明确指示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符合实践并且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对该指导案例进行评论,提出仅仅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①,未考虑到董事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未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学者提出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将重新划分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董事均为清算义务人②。而《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不会阻碍该指导案例的效力,厘清有限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对实践和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案例9号的确立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三)裁判要点说明
二、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厘清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三、将有限公司归为“封闭型公司”认定全体股东和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缺乏实践支撑
四、《民法总则》第70条的实施不会废止该指导案例的效力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J]. 吴长波.  兰州学刊. 2007(05)
[2]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J]. 陈春龙.  中国法学. 2003(01)



本文编号:326170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6170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818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