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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投保的货运险中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南京某运输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1-07-07 20:14
  承运人在投保以货主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时,订入保险人放弃对承运人追偿的特别约定,该约定系承运人与保险人达成的合意,保险人应予以恪守。对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先行赔付货主损失后,可受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不得再向承运人追偿。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1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
二、法院裁判
三、评析
    (一)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特殊性
    (二)货物运输险项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三)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之目的考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货运险合同纠纷案谈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J]. 胡文韬.  上海保险. 2017(04)
[2]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质疑——以货运险保险人向投保的承运人行使追偿权为视角[J]. 刘丽娜.  保险研究. 2016(02)
[3]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研究[J]. 武利海.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4)
[4]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 章正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本文编号:327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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