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10 20:00
融资租赁模式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当今金融业务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模式诞生较晚,因此在立法上相对滞后,但其发展迅猛,模式也多有创新。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业务模式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文章从实践中遇到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种变形为例,探讨其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定构成要件,并对相关认定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践情况
(一)没有真实租赁物
(二)租赁物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融物的特征
1. 动产作为租赁物
2. 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3. 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至出租人
(四)租赁物使用权未转移至承租人
(五)租金显著高于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合理利润,即租赁物价值显著低于融资金额
(六)租金显著低于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合理利润,租赁物购买价与留购价相当
二、融资租赁公司变相从事借贷业务的法律处理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
三、融资租赁立法展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界限、选择标准与融资租赁标的物创新[J]. 张博,韩复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2]融资租赁案件中名实不符的表现形态及法律分析[J]. 吴智永,徐劲草.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5)
[3]房地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之探讨——从某租赁公司诉请租赁债权案谈起[J]. 李思佳. 江苏商论. 2015(02)
[4]论知识产权转让回许可[J]. 杨千雨,陈司谨. 科学管理研究. 2010(06)
[5]论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J]. 裘企阳. 国际金融研究. 1996(12)
本文编号:3276568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践情况
(一)没有真实租赁物
(二)租赁物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融物的特征
1. 动产作为租赁物
2. 不动产作为租赁物
3. 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
(三)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至出租人
(四)租赁物使用权未转移至承租人
(五)租金显著高于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合理利润,即租赁物价值显著低于融资金额
(六)租金显著低于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合理利润,租赁物购买价与留购价相当
二、融资租赁公司变相从事借贷业务的法律处理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
三、融资租赁立法展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界限、选择标准与融资租赁标的物创新[J]. 张博,韩复龄.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2]融资租赁案件中名实不符的表现形态及法律分析[J]. 吴智永,徐劲草.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5)
[3]房地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之探讨——从某租赁公司诉请租赁债权案谈起[J]. 李思佳. 江苏商论. 2015(02)
[4]论知识产权转让回许可[J]. 杨千雨,陈司谨. 科学管理研究. 2010(06)
[5]论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J]. 裘企阳. 国际金融研究. 1996(12)
本文编号:327656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76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