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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论与目的论:垄断协议认定的法律原理

发布时间:2021-07-28 14:30
  强生案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大多倾向于援引合理原则分析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作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功利论是结果导向的,堪称为"结果主义"。相反,义务论将相关行为本身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是过程导向的。从类型上看,结果论分为行动结果论和规则结果论。行为结果论又称为直接结果论,规则结果论又称为间接结果论。如果说合理推定原则属于直接结果论的评估方式,那么,本身违法原则的评估则属于于间接结果论的评估方式。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受到美国法律经济学影响,悉数采取合理原则,目的违法遂成为冗余,对于价值规约性置若罔闻,则反垄断法就会滑向纯粹的滥用模式,正确态度应该是"合其志功而观焉"。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强生案引发的问题:“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为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二、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本质:直接结果论和间接结果论
三、欧盟竞争法的目的限制和效果限制
四、法律涵摄与比例原则权衡:目的与结果的并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维持转售价格的违法认定困境与出路[J]. 丁茂中.  当代法学. 2015(05)
[2]纵向垄断协议的两面性——从诺基亚“串货门”说起[J]. 何鎏.  中外企业家. 2009(18)
[3]比例原则释义学结构构建及反思[J]. 姜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5)



本文编号:330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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