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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中股东知情权行使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9 22:20
  在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赋予了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原有基础上,2017年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原有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过程中仍然留有一些问题,如股东查阅特定材料的范围较小、行使主体资格未明确、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母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受限等问题。为了更好扭转股东弱势地位、方便股东行使权利,亟须允许查阅会计凭证、明确行使主体资格、设立检查人制度、构建知情权穿越制度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 

【文章来源】:时代金融. 2020,(2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东知情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查阅特定材料的范围较小
    (二)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未明确
    (三)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
    (四)母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受限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适当扩大股东查阅特定材料的范围
    (二)明确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资格
    (三)设立检查人制度
    (四)引进股东知情权穿越制度
四、总结



本文编号:33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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