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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之平衡——从海商法的正义到民法的正义

发布时间:2021-08-01 20:52
  长久以来,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它更偏向承运人利益,并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两个方面,形成海商法下的"正义"。《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回顾海商法发展史,从罗德—罗马法到国际商人法,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历经了一条从货方"义务本位"发展至"权利义务本位"的发展道路。《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遵循这种精神,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民法上的"正义"。 

【文章来源】:北方论丛. 2020,(01)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法语境下民法正义与海商法正义之辨析
二、海商法的正义:权利义务的失衡
    (一)罗德—罗马法下的平衡缺失
    (二)国际商人法下的平衡缺失
    (三)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平衡缺失
三、趋向民法的正义:《鹿特丹规则》下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中国海事立法启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的发展规律——从义务本位法、权利本位法到平衡法[J]. 贺电,张翼飞.  社会科学战线. 2016(02)
[2]试探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历史渊源——《康索拉度海商法》[J]. 黄永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2)
[3]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J]. 易小明.  中国社会科学. 2015(03)
[4]《鹿特丹规则》:海商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J]. 蒋正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6)
[5]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J]. 袁发强,马之遥.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04)
[6]由承托双方的正义到公共的正义——由船舶适航性的演进看海商法的发展趋势[J]. 杨树明,郭东.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09(00)
[7]“零运费”与相关的法律问题[J]. 蒋正雄.  集装箱化. 2001(06)
[8]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J]. 张文显.  社会科学战线. 1990(03)

博士论文
[1]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D]. 荚振坤.华东政法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3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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