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权益损害预防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13 09:34
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及财产属性,消费者通过向在线平台输出个人信息以换取服务,在线平台和网络运营商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害。如何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信息产业创新发展动力,充分激励消费者和在线平台及网络营运商的注意水平,宜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运用汉德公式原理,立足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试图构建在线平台和网络运营商的最优注意水平模型。以期对上述关系中各方的策略制定给予一定理论建议。
【文章来源】: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部分图文】:
预防成本与预期损失关系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J]. 陈吉栋. 交大法学. 2019(04)
[2]大数据时代下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J]. 臧阿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6)
[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J]. 邹开亮,刘佳明.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08)
[4]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 冯登国,张敏,李昊. 计算机学报. 2014(01)
[5]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6]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中国《消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J]. 李珂,冯玉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4)
本文编号:3340185
【文章来源】: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3 页
【部分图文】:
预防成本与预期损失关系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J]. 陈吉栋. 交大法学. 2019(04)
[2]大数据时代下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J]. 臧阿月.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6)
[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J]. 邹开亮,刘佳明.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08)
[4]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 冯登国,张敏,李昊. 计算机学报. 2014(01)
[5]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6]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中国《消法》第49条的法律适用[J]. 李珂,冯玉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4)
本文编号:334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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