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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质安站备案人员玩忽职守罪有待商榷

发布时间:2021-08-17 02:30
  <正>有人认为,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备案(以下简称"首次备案")相当于给机动车上牌照,有了这个"牌照",才可以进入"两工地"(即《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第二款所指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业内简称"两工地")出租、使用。陕西、吉林两省直接规定:"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不得出租"。如《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没有履行产权备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明确,未办理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首次备案并非“源头监管”
首次备案总体上属于行政备案范畴



本文编号:334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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