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21 22:57
公司高管除在职务行为中未恰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外,其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不当言行亦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公司面对此种利益受损要实现权利救济,应将其置于类似高度严格注意义务的原则框架下,参照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务标准,为公司高管言行谨慎义务的履行设立一种人群标准。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两类行为:一为非职务行为中指向公司业务的不当言行;二为纯粹私人行为中的不当言行。高管均对其非职务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言行谨慎义务。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违反上述言行谨慎义务,若涉及第一类行为则由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由高管对公司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涉及第二类行为时,可以尝试将高管非职务行为中的言行谨慎义务纳入《公司法》调整,必要时由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缺乏明确规定
(一)高管非职务行为中不当言行的类型化分析
(二)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法律性质为注意义务
(三)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产生存在特殊性
二、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认定标准的比较法借鉴
(一)理论基础: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务标准
(二)价值平衡:法国法的高度严格注意义务与德国法的一般注意义务
(三)类型选择:英美法中的特殊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三、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言行谨慎义务标准构建
(一)原则性构建
1. 以信赖原则确定言行谨慎义务产生的必要性
2. 以合理人原则确定言行谨慎义务的程度范围
(二)细节性构建
1. 成立要件
(1)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2)公司存在需受保护的利益
(3)公司高管行为失当且对损害有可预见性
2. 程度要件
四、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违反言行谨慎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1. 法律规定基础
2. 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3. 责任承担
(二)公司高管纯粹私人行为致公司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1.《公司法》框架下公司高管赔偿责任的承担
2.《劳动法》框架下公司单方解除权的运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J]. 郑佳宁. 东方法学. 2017(04)
[2]赔礼道歉责任与法人名誉权的救济[J]. 蔡立东,杨晔.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1)
[3]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J]. 黄忠. 政法论坛. 2015(04)
[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 葛云松. 法学. 2013(05)
[5]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构造:外国经验与中国方案[J]. 王建文,许飞剑. 南京社会科学. 2012(09)
[6]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J]. 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12(01)
[7]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J]. 邓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3)
博士论文
[1]法人名誉权及其侵权责任法保护研究[D]. 杨晔.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56477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缺乏明确规定
(一)高管非职务行为中不当言行的类型化分析
(二)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法律性质为注意义务
(三)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产生存在特殊性
二、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认定标准的比较法借鉴
(一)理论基础: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务标准
(二)价值平衡:法国法的高度严格注意义务与德国法的一般注意义务
(三)类型选择:英美法中的特殊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三、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言行谨慎义务标准构建
(一)原则性构建
1. 以信赖原则确定言行谨慎义务产生的必要性
2. 以合理人原则确定言行谨慎义务的程度范围
(二)细节性构建
1. 成立要件
(1)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2)公司存在需受保护的利益
(3)公司高管行为失当且对损害有可预见性
2. 程度要件
四、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违反言行谨慎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1. 法律规定基础
2. 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3. 责任承担
(二)公司高管纯粹私人行为致公司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1.《公司法》框架下公司高管赔偿责任的承担
2.《劳动法》框架下公司单方解除权的运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之构建[J]. 郑佳宁. 东方法学. 2017(04)
[2]赔礼道歉责任与法人名誉权的救济[J]. 蔡立东,杨晔.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1)
[3]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J]. 黄忠. 政法论坛. 2015(04)
[4]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J]. 葛云松. 法学. 2013(05)
[5]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构造:外国经验与中国方案[J]. 王建文,许飞剑. 南京社会科学. 2012(09)
[6]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以法人人格权为研究对象[J]. 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12(01)
[7]领导责任的法律分析——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J]. 邓峰.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3)
博士论文
[1]法人名誉权及其侵权责任法保护研究[D]. 杨晔.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5647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356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