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4 03:59
近年来,虽然我国《破产法》和《公司法》不断修订和完善,但我国关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还依然有限,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常常成为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对象。本文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运用了历史、比较、体系等多种分析方法,在介绍了相关制度的起源、定义、法理基础的基础上,分析了引进必要性、引进的可行性,并总结了我国的引入尝试,重点研究了该制度的具体设置及与现行法律融合方式。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章概述论文,并介绍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起源;第二章提供了该制度的定义,研究了其法理基础,为后面比较分析和引进提供依据;第三章介绍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相关领域的局限性,进而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分析论证该制度引进的可行性,论证其与当前制度不冲突,是互补的关系,进而得出可以引入,并介绍我国各地区关于引入此制度的探索与尝试,说明引入此制度有一定的支持基础;第五章分析了该制度引进的具体设制方法;第六章详细探究了具体引进时如何将该制度融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概述
1.2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起源
第2章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及其法理基础
2.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定义
2.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法理基础
2.2.1 公平正义原则
2.2.2 诚实信用原则
第3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必要性
3.1 被控公司债权人寻求保护时可选制度的有限性
3.2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足
3.3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救济手段的局限性
3.3.1 行使时间约束方面
3.3.2 责任主体方面
3.3.3 行使撤销权主体方面
第4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可行性
4.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公司法的可协调性
4.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破产法的可协调性
4.3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可协调性
4.4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合同法的可协调性
4.5 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的探索经验证明具有可行性
4.5.1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探索
4.5.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在我国大陆的探索历史
第5章 我国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具体设置
5.1 主体要件
5.2 行为要件
5.2.1 被控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5.2.2 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违反了受任人应有标准
5.2.3 控制股东不遵守个别公司独立应遵守之规范
5.2.4 资产混合或利益输送
5.3 结果要件
5.4 因果关系要件
5.5 主观要件
5.6 举证责任方面
第6章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融合方式
6.1 同我国公司法的融合
6.1.1 对股东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规定
6.1.2 增加该规则的规范主体
6.1.3 公布判例以供指导
6.2 同破产法的融合
6.2.1 设置不得抵消的约束性条件
6.2.2 增加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6.2.3 优先权适用的排除
6.2.4 举证责任的分配
6.2.5 限制取回权的行使
6.2.6 清偿顺序的调整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359232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概述
1.2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起源
第2章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及其法理基础
2.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定义
2.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法理基础
2.2.1 公平正义原则
2.2.2 诚实信用原则
第3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必要性
3.1 被控公司债权人寻求保护时可选制度的有限性
3.2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足
3.3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救济手段的局限性
3.3.1 行使时间约束方面
3.3.2 责任主体方面
3.3.3 行使撤销权主体方面
第4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可行性
4.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公司法的可协调性
4.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破产法的可协调性
4.3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可协调性
4.4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合同法的可协调性
4.5 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的探索经验证明具有可行性
4.5.1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探索
4.5.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在我国大陆的探索历史
第5章 我国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具体设置
5.1 主体要件
5.2 行为要件
5.2.1 被控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5.2.2 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违反了受任人应有标准
5.2.3 控制股东不遵守个别公司独立应遵守之规范
5.2.4 资产混合或利益输送
5.3 结果要件
5.4 因果关系要件
5.5 主观要件
5.6 举证责任方面
第6章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融合方式
6.1 同我国公司法的融合
6.1.1 对股东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规定
6.1.2 增加该规则的规范主体
6.1.3 公布判例以供指导
6.2 同破产法的融合
6.2.1 设置不得抵消的约束性条件
6.2.2 增加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6.2.3 优先权适用的排除
6.2.4 举证责任的分配
6.2.5 限制取回权的行使
6.2.6 清偿顺序的调整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结论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35923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359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