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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章时的效力问题研究——基于伟杰天策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8-28 23:20
  伟杰天策案中,最高院以《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保监会的监管规章为由,认定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协议无效。合同无效的一元论、法院对规章的实质审查以及金融市场的独特性赋予裁判路径以正当性。但就此案而言,最高院的判决在协议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方面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无效的联结论述方面依旧存在不足。反思伟杰天策案的判决,对于商事合同违反监管规章时的效力判断问题,应遵循以下路径:结合金融市场运行的特点,对违反监管规章的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发现,同时基于比例原则对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进行权衡,进而判断是否应当将该合同判为无效。 

【文章来源】:吉林金融研究. 2020,(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裁判路径的正当性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一元论”赋予裁判路径以正当性
    (二)法院对规章的实质审查(消极的司法审查)赋予裁判路径以正当性
    (三)金融市场的特点要求强化金融监管规章的裁判法源地位
三、裁判路径的不足
    (一)对违反规章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不足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无效的联结论述不充分
四、违反监管规章的金融商事合同效力认定路径的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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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6)



本文编号:336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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