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质疑——兼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9-02 15:13
在人身保险中,法律赋予保险人相对方合同任意解除权,根源于人身保险合同之射幸性、保险标的之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综合实力对比之悬殊性及对合同权利义务实质公平的追求。但投保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源于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地位定位的失当并与保险合同的特质和目的不合,从而出现由被保险人以其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却由投保人享有合同效力控制权的怪现象。以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而讨论其应否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个伪命题。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承担保险费之给付义务以及便利合同之缔结等都不足以构成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理由。以被保险人为合同当事人名实相符,才能修复因合同当事人地位错置而紊乱的保险契约法律体系,否则因角色地位错置而导致的权利内耗将使利益天平倾向于保险人而使被保险人作为保险保障对象的立法目标偏离。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20,3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人相对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之法理依据
(一)保险保障的抽象性和保险交易的复杂技术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保险人相对方之被动选择性
(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综合实力对比之悬殊性
(四)保险标的之特殊性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二、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理论分歧与同案异判
(一)关于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理论分歧
1.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肯定说
2.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否定说
3.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说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同案异判
1.肯定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2.否定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3.限制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三、人身保险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之“理由”辨析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投保人负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便利保险合同之缔结和保险业务之拓展
四、赋予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弊端
(一)易使被保险人之保险给付利益受到损害
(二)打破了立法意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维持的利益平衡
(三)导致利益相关人之间利益失衡而有损法之安定性和权威性
五、确立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之合同当事人地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J]. 游杰,姚亦昭,梁鹏.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08)
[2]论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体系建构——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解除权条款[J]. 杨德齐. 保险研究. 2015(02)
[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J]. 李清,文国云. 人民司法. 2015(01)
[4]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J]. 徐瑞. 财经界(学术版). 2014(08)
[5]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应受限制——《保险法》第15条引发之争议研究[J]. 唐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06)
[6]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J]. 董庶,王静. 法律适用. 2013(02)
[7]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李利,许崇苗. 保险研究. 2012(11)
[8]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研究[J]. 王西刚. 兰州学刊. 2007(04)
[9]浅议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规则[J]. 方志平. 上海保险. 2007(01)
[10]谈谈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兼与李松商榷[J]. 华春辉. 上海保险. 2005(05)
本文编号:3379240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20,3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人相对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之法理依据
(一)保险保障的抽象性和保险交易的复杂技术性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保险人相对方之被动选择性
(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综合实力对比之悬殊性
(四)保险标的之特殊性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二、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理论分歧与同案异判
(一)关于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理论分歧
1.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肯定说
2.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否定说
3.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说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同案异判
1.肯定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2.否定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3.限制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判决
三、人身保险投保人为合同当事人之“理由”辨析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投保人负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便利保险合同之缔结和保险业务之拓展
四、赋予人身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弊端
(一)易使被保险人之保险给付利益受到损害
(二)打破了立法意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维持的利益平衡
(三)导致利益相关人之间利益失衡而有损法之安定性和权威性
五、确立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之合同当事人地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J]. 游杰,姚亦昭,梁鹏.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7(08)
[2]论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体系建构——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解除权条款[J]. 杨德齐. 保险研究. 2015(02)
[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J]. 李清,文国云. 人民司法. 2015(01)
[4]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J]. 徐瑞. 财经界(学术版). 2014(08)
[5]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应受限制——《保险法》第15条引发之争议研究[J]. 唐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06)
[6]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J]. 董庶,王静. 法律适用. 2013(02)
[7]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 李利,许崇苗. 保险研究. 2012(11)
[8]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研究[J]. 王西刚. 兰州学刊. 2007(04)
[9]浅议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规则[J]. 方志平. 上海保险. 2007(01)
[10]谈谈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兼与李松商榷[J]. 华春辉. 上海保险. 2005(05)
本文编号:33792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379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