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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请求取回股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07 08:09
  股权代持下在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主张取回股权的类似案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不同的判决。股权代持相关规范表现出的规范目的是对显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保护要略后于第三人基于股权登记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司法裁判肯定隐名股东取回股权的裁判路径没有认识到外观主义下交易相对方与破产债权人实质上相同,也混淆了显名股东破产时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从商事外观主义、取回权制度目的、权利义务对等、成本和道德风险以及破产法价值的视角可得出隐名股东不能在显名股东破产时行使取回权的结论,同时本文对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给出实务建议。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20,41(2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隐名股东对破产显名股东请求取回股权的争议
2 对股权代持情形的规范目的裁判路径分析
    2.1 股权代持相关规范表现出的目的
    2.2 对肯定隐名股东取回权裁判路径的质疑
3 问题的回答——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不能请求取回股权
    3.1 以商事外观主义的视角
    3.2 以取回权的制度目的视角
    3.3 以权利义务对等的视角
    3.4 以成本和道德风险的视角
    3.5 以破产法价值导向的视角
4 对显名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的实务建议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J]. 王延川.  法学杂志. 2015(03)
[2]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J]. 刘定华,董岚.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03)



本文编号:338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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