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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保证效力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17 02:35
  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应当包括持票人在票据法上权利,同时,相较于连带责任,将保证人责任的性质定为同一责任更符合票据流通的需要。在履行票据债务后,保证人应当享有代位权,代位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其权利类型既应表现为票据权利,也应表现为票据法上权利;其行使对象应包括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文章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37(1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立法妥当性的追问
    (一)对持票人权利的保护失位
    (二)保证人责任性质规定模糊
    (三)对保证人权利的认定不准确
三、 票据保证对相关当事人效力的分析
    (一)票据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具有同一性
    (二)保证范围包括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
        1.票据权利。
        2.票据法上权利。
    (三)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
        1.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
四、 立法可能性的探讨
    (一)增加对持票人票据法上权利的保证
    (二)将票据保证人责任规定为“同一责任”
    (三)完善保证人权利的内容和行使对象



本文编号:339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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