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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7 10:42
  关于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理论学界中存在争议由来已久,主要争议在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是否产生导致与相对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争议主要源于学者及审判者对《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6条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仅为规范公司担保的内部程序性规范,不应当对公司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产生约束力;有观点认为,担保合同是否应当有效,取决于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只有相对人为善意时,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应该归属于公司。对《公司法》第16条适用的不同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司法乱象,并形成以上述观点为裁判思路的三种主要裁判路径。《公司法》不仅仅是私法,还具有组织法性质,在《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上,还应当考虑如何更能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安全与效率。在民商合一背景下,仅仅以《公司法》第16条本身性质或效力出发,无法实现公司法应兼顾商事规则的立法目的与趋势,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路径认定公司越权担保行为的效力更...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主要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越权担保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
    第一节 相关立法分析
        一、《公司法》相关立法分析
        二、其他关联法律制度分析
    第二节 司法现状分析
第三章 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纠纷裁判路径分析
    第一节 《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路径
    第二节 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理论路径
    第三节 保护善意相对人路径
        一、保护善意相对人符合表见代表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符合最新立法趋势
第四章 《民法总则》对公司越权行为效力认定之要旨
    第一节 《民法总则》对越权范围进行限缩
    第二节 《民法总则》对善意范围进行扩大
        一、善意的内涵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不一定构成恶意
第五章 公司越权担保效力认定之再思考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 外观主义原理之考量
    第二节 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第三节 相对人审查义务
        一、形式审查义务的考量
        二、审查义务的其他考量因素
    第四节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公司治理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对外担保探析[J]. 赵书峰.  法制与经济. 2019(01)
[2]公司担保合同中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研究——基于《民法总则》对《合同法》50条之扬弃[J]. 吴越,宋雨.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5)
[3]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J]. 杨代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4]公司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J]. 高圣平.  政法论坛. 2017(05)
[5]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J]. 吴越.  政法论坛. 2017(05)
[6]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J]. 蒋大兴.  法学. 2017(04)
[7]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之裁判规则——基于同案异判的实证化分析[J]. 谷昔伟.  研究生法学. 2017(01)
[8]《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J]. 朱庆育.  法学家. 2016(03)
[9]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路径的偏失与矫正[J]. 吴飞飞.  当代法学. 2015(02)
[10]公司担保合同行为的最佳行为范式何以形成——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J]. 吴飞飞.  法学论坛. 2015(01)



本文编号:339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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