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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管新规下信托产品刚性兑付之法律效力和规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1-09-19 05:11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了将哪几种情形视为"刚性兑付"及对存在刚性兑付情形的机构如何进行处置。从合同法和信托法的角度来说,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信托业刚性兑付存在"一刀切"的法律漏洞,而以强监管迅速解决信托刚性兑付多年遗留的问题绝非易事,亦有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危机。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刚性兑付带来了深层次影响,实践中应针对刚性兑付的不同情形限制性打破刚性兑付,由政府居中充当刚性兑付准入许可人的角色,合理引导信托资金朝资金需求方流动;完善受托人责任承担机制;健全信托监管体系。 

【文章来源】: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34(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类型
    (一)事前承诺型
    (二)事后偿付型
三、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律分析
    (一)合同法视角下刚性兑付的效力
    (二)信托法视角下刚性兑付的效力
四、资管新规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影响
    (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难度上升
    (二)金融机构借打破刚性兑付之名逃脱债务
五、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规制路径的完善
    (一)应限制性打破刚性兑付
    (二)信托法应完善受托人的责任承担机制
    (三)健全信托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信托投资产品刚性兑付的法律规制[J]. 朱大明.  法学. 2019(04)
[2]金融信托“刚性兑付”风险的法律控制[J]. 魏婷婷.  法学杂志. 2018(02)



本文编号:34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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