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9 16:2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下政府和私营企业通过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很好地解决了政府财力有限的问题,并因为引入企业的经营效率发挥了提质增效的功能。作为PPP模式最核心的PPP协议是搭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桥梁和纽带,研究PPP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整个PPP模式的发展以及行政法规制方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厘清PPP协议概念的基础上,搜集典型案例进行研究,提炼出当下PPP协议法律问题的焦点和实践经验,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通过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提出完善我国PPP协议法律规制的方案。本文的第一部分对PPP模式和PPP协议的概念和类型进行梳理,并通过将PPP与民营化、政府购买服务,PPP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作比较,进一步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PPP协议的范围,为下文案例的检索和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PPP协议的实证分析,通过搜集110篇裁判文书,并重点研究其中40个典型案例,呈现出实务中PPP协议纠纷管辖由民事诉讼转向行政诉讼,纠纷类型集中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等特点,并归...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PPP分类基于此,我们可以把PPP协议对应的分类为外包类项目合作协议、特许经营类项目合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图2-1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具有PPP协议特殊性案件管辖变化趋势在以上图表直观的展示下,我们发现2010年至2013年全国范围几乎没有涉及PPP协议的管辖问题,这是因为PPP模式在我国是在2013年年底才被大力推行,在这之前PPP模式适用很少,关于该模式引发的涉及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没有统计数据。从2014年开始,PPP项目开始增多,伴随着的是与PPP协议相关的法院管辖争议案件也开始陆续出现,同时根据柱状统计图可以看出法院管辖时,逐渐由民事审判庭向行政审判庭转变,这种趋势很可能是与《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的一次修订有关,修订时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次修订在2015年5月正式生效。修法带来了管辖的改变,但是,比较奇怪的是,新《行政诉讼法》通过之后,仍有民事法庭在审理与PPP协议相关的案件,其中的具体情形值得探究。(二)纠纷类型集中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可以而且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各种行业当中,通过统计争议主要集中的行业,并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数据对比,可以得知哪些行业容易产生纠纷,什么行业适合PPP模式的发展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将PPP涉及的行业分成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两大类。①笔者对典型的40份案例按此标准进行归类,得到如下数据(表2-2):①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尝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暖、燃气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公共服务
PPP协议法律问题研究20图2-236份案例材料的政府诉讼地位的情况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政府在有关PPP协议的争议当中大多处于被告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政府只能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出现,故以被告出现可以理解,但是即使是从原被告诉讼地位几率较为均衡的民事诉讼的角度,数据也显示政府仍然常常作为被告出现,而很少作为原告出现①。这种现象反映出在涉及PPP协议的法律问题时,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可能有存在争议的机制,使得协议双方的救济思路有所不同。同时,法院逐渐由行政庭来管辖与PPP协议相关案件的趋势下,这一现象可能会持续存在,亟需新的理论和制度来解决。首先探讨原告资格。第一,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诉讼中原告一定是私主体。第二,在民事诉讼中,协议中的私主体作原告没有问题,主要的现状在于政府作为原告的情况较少,这一问题虽然没有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内容中,但上述数据统计反映了出来,这个现状可能与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强制手段来履约或解约,不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有关,但这样的强制手段机制本身具有一定的弊端,会使得社会资本方对协议的稳定性产生疑虑,因此值得研究该机制是否有完善的可能。第三,协议外的第三人能否以原告参加诉讼。比如在金州科技公司与新郑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原告金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签订的乙方,与新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②由此,当协议外的第三个认为该协议已经或具有侵犯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时,协议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如何取得原告资格,这也是一类问题。①政府作为民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2019(03)
[2]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在协议合法性与协议安定性之间[J]. 陈天昊.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3]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研究[J]. 韩宁. 浙江学刊. 2018(03)
[4]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采购关系探析[J]. 刘晓洲. 地方财政研究. 2018(04)
[5]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J]. 于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6]论我国PPP协议中公私法律关系的界分[J]. 郑雅方.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7]欧盟公共采购立法中的特许合同指令述评[J]. 梁蓉. 欧洲法律评论. 2017(00)
[8]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以“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核心[J]. 韩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9]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路径与思考[J]. 吕立秋.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10]纠缠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的行政协议[J]. 麻锦亮.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本文编号:3401943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我国PPP分类基于此,我们可以把PPP协议对应的分类为外包类项目合作协议、特许经营类项目合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5图2-1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具有PPP协议特殊性案件管辖变化趋势在以上图表直观的展示下,我们发现2010年至2013年全国范围几乎没有涉及PPP协议的管辖问题,这是因为PPP模式在我国是在2013年年底才被大力推行,在这之前PPP模式适用很少,关于该模式引发的涉及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没有统计数据。从2014年开始,PPP项目开始增多,伴随着的是与PPP协议相关的法院管辖争议案件也开始陆续出现,同时根据柱状统计图可以看出法院管辖时,逐渐由民事审判庭向行政审判庭转变,这种趋势很可能是与《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的一次修订有关,修订时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次修订在2015年5月正式生效。修法带来了管辖的改变,但是,比较奇怪的是,新《行政诉讼法》通过之后,仍有民事法庭在审理与PPP协议相关的案件,其中的具体情形值得探究。(二)纠纷类型集中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可以而且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各种行业当中,通过统计争议主要集中的行业,并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数据对比,可以得知哪些行业容易产生纠纷,什么行业适合PPP模式的发展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将PPP涉及的行业分成基础设施类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两大类。①笔者对典型的40份案例按此标准进行归类,得到如下数据(表2-2):①基础设施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尝城市轨道交通、供水、供暖、燃气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公共服务
PPP协议法律问题研究20图2-236份案例材料的政府诉讼地位的情况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政府在有关PPP协议的争议当中大多处于被告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政府只能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出现,故以被告出现可以理解,但是即使是从原被告诉讼地位几率较为均衡的民事诉讼的角度,数据也显示政府仍然常常作为被告出现,而很少作为原告出现①。这种现象反映出在涉及PPP协议的法律问题时,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可能有存在争议的机制,使得协议双方的救济思路有所不同。同时,法院逐渐由行政庭来管辖与PPP协议相关案件的趋势下,这一现象可能会持续存在,亟需新的理论和制度来解决。首先探讨原告资格。第一,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诉讼中原告一定是私主体。第二,在民事诉讼中,协议中的私主体作原告没有问题,主要的现状在于政府作为原告的情况较少,这一问题虽然没有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内容中,但上述数据统计反映了出来,这个现状可能与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强制手段来履约或解约,不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有关,但这样的强制手段机制本身具有一定的弊端,会使得社会资本方对协议的稳定性产生疑虑,因此值得研究该机制是否有完善的可能。第三,协议外的第三人能否以原告参加诉讼。比如在金州科技公司与新郑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中,人民法院认为: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原告金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是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签订的乙方,与新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②由此,当协议外的第三个认为该协议已经或具有侵犯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时,协议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如何取得原告资格,这也是一类问题。①政府作为民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2019(03)
[2]法国PPP纠纷解决机制——在协议合法性与协议安定性之间[J]. 陈天昊.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3]行政协议行为司法审查规则研究[J]. 韩宁. 浙江学刊. 2018(03)
[4]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采购关系探析[J]. 刘晓洲. 地方财政研究. 2018(04)
[5]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J]. 于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6]论我国PPP协议中公私法律关系的界分[J]. 郑雅方.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6)
[7]欧盟公共采购立法中的特许合同指令述评[J]. 梁蓉. 欧洲法律评论. 2017(00)
[8]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以“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核心[J]. 韩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9]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路径与思考[J]. 吕立秋.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10]纠缠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的行政协议[J]. 麻锦亮.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1)
本文编号:34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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