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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视角下未到期出资转让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09 22:51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因为配套制度未紧密跟上,存在一些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如股东在认缴的出资未到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就可能带来较大潜在风险。从合同分析视角来看,股东转让未到期出资是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转让,应经过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同意方可,而该同意的意思表示应由公司董事代表公司作出。董事基于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如认为该转让会对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催缴股东提前完成出资的措施,如董事未履行应尽的催缴义务,应对公司债权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19(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分析视角的选取基础
二、未到期出资转让的合同法分析
    (一)出资义务法定的合同解释
    (二)未到期出资转让的合同分析
    (三)未到期出资转让的风险分析
三、未到期出资转让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一)代理成本的分析路径
    (二)未到期出资转让时债权人可能的救济路径
        1.主张转让无效
        2.债的保全措施
        3.不安抗辩权
        4.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6.申请公司破产
四、催缴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催缴制度的现行规定
    (二)催缴制度的合理性
    (三)债权人的外部约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J]. 彭真明.  法商研究.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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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法合同进路的反思[J]. 黄辉.  法学. 2017(04)
[4]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J]. 蒋大兴.  法学. 2017(04)
[5]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 李建伟.  人民司法. 2015(09)
[6]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责任适法思路的变与不变[J]. 俞巍,陈克.  法律适用. 2014(11)
[7]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 赵旭东.  法学研究. 2014(05)
[8]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 施天涛.  清华法学. 2014(05)
[9]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注册资本制的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J]. 李志刚.  法律适用. 2014(07)
[10]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J]. 叶林.  河南社会科学. 2008(04)



本文编号:342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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