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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纠纷法律属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3 06:10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股权激励制度对员工进行激励,由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由股权激励合同引发的股权激励纠纷性质的认识差异也大相径庭。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激励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股权激励合同产生的纠纷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员工(劳动者)与公司(用人单位)存在或过往劳动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纠纷,故其应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该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性质并没有因为签订股权激励合同而发生改变,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更好的管理,通过激励劳动者的方式,使得劳动者发挥出更多的价值,并以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方式稳固双方的劳动关系。与之相反,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股权激励合同,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民商事合同,员工(劳动者)与公司(用人单位)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通过交流协商而一致达成的,在股权激励合同中,劳动者所做的承诺是为了获取更优惠的条件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而不再是为了自己争取工作机会,体现了双方的合作性、合意性,而非隶属性,故应受合同法、公司法等调整或不应属劳动争议纠纷范畴。本文认为,股权激励纠纷情况复杂,对其法律属性不应简单机械认定,应主要从股权激励主体身份、...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股权激励纠纷法律属性研究


股权激励纠纷相关案由从图1-2可以看出,在股权激励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众多的纠纷,主要可以分为

股权激励,纠纷,激励模式


图1-1股权激励纠纷主体及激励模式从图1-1可以看出,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通常发生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公司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引发股权激励纠纷的模式主要有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当买方将一定的期权费进行相应的交付以后,就可以享有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者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属于众多激励模式的一种,能够实现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效果。图1-2股权激励纠纷相关案由从图1-2可以看出,在股权激励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众多的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劳动争议与股权相关的争议两类。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以判决为主,并且争议比较大,上诉的案件数量较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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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股权激励纠纷各类型学术发展曲线从图1-3可以看出,2015年以前,研究股权激励纠纷文章多以报纸和期刊为主,2015年以后,多以学位论文和图书为主。关于股权激励纠纷研究从2012年开始出现增长趋势,说明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转变公司管理理念,股权激励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纳,来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公司与员工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司治理,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众所周知,公司如果要在其内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便需要通过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形式来作为基础,以此来将公司与员工双方之间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落实。股权激励合同也是员工享受股权激励带来的所有权益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由于目前司法实务和学术界对于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认定尚无统一定论,而在案件过程中对于激励合同性质进行的不同认定,由此引发的股权激励纠纷应该适用哪一类法律关系也必然存在差异。由股权激励引发的纠纷主要分为劳动纠纷和股权相关的纠纷。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关系,不仅有对劳动者保护方面的规定,还有有关劳动监管的方面的规定,是二者的结合统一,充分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在劳动法中,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主要体现在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而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公司法调整的主要关系。在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要反映的是公司内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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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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