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3 16:50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大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好适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需求。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如任性出资、任意减资,并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一方面,减资系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自主决策行为,涉及到公司及其股东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减资导致公司信用资本的减少,未通知或未合理通知债权人,有可能侵害债权人权益。由于我国公司减资制度不甚完善,尤其是瑕疵减资的法律后果欠缺,以致因公司减资问题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系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因公司的法人属性,其不能自为任何行为,必须由自然人代为实施。因此,与公司关系密切的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负有特定的义务,在“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履行上负有一定责任。从法律的层面上讲,“通知债权人”的语义比较模糊,“由谁通知”、“怎么通知”及“通知谁”的问题,有待解释。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此亦有分歧。与国外立法进行比较,也不尽相同。违反“通知债权人”义务法律后果的不明确,引起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题。一是涉及减资决议和减资行为的效力问题。无论是学者们的学术研究,还...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解读
(一)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的性质
(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主体
(三)通知义务的履行对象
(四)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二、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效力的影响
(一)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决议效力的影响
(二)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行为效力的影响
三、债权人因公司违反通知义务而享有的权利
(一)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及限制
(二)债权人提起瑕疵减资决议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三)债权人提起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之诉的探讨
(四)债权人依民事法律规则享有的请求权
四、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概述
(二)债权人对股东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四)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质及范围
五、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漏洞填补[J]. 于莹. 中国法学. 2019(04)
[2]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J]. 余彬.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3]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德力西案”评释[J]. 薛波. 北方法学. 2019(03)
[4]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J]. 洪海滔.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5]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J]. 杨立新,李怡雯. 法律适用. 2018(19)
[6]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责任[J]. 朱程斌,曹文兵.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7]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J]. 李志刚. 法学家. 2018(04)
[8]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8(03)
[9]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研究——基于5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 余斌. 政治与法律. 2018(03)
[10]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J]. 刘俊海. 法学杂志. 2017(12)
博士论文
[1]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 张钦润.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453542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解读
(一)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的性质
(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主体
(三)通知义务的履行对象
(四)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二、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效力的影响
(一)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决议效力的影响
(二)违反通知义务对减资行为效力的影响
三、债权人因公司违反通知义务而享有的权利
(一)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及限制
(二)债权人提起瑕疵减资决议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三)债权人提起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之诉的探讨
(四)债权人依民事法律规则享有的请求权
四、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概述
(二)债权人对股东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请求权
(四)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质及范围
五、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漏洞填补[J]. 于莹. 中国法学. 2019(04)
[2]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J]. 余彬.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3]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德力西案”评释[J]. 薛波. 北方法学. 2019(03)
[4]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J]. 洪海滔.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5]债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知悉规则与过错要件——(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释评[J]. 杨立新,李怡雯. 法律适用. 2018(19)
[6]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责任[J]. 朱程斌,曹文兵. 人民司法(案例). 2018(26)
[7]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J]. 李志刚. 法学家. 2018(04)
[8]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8(03)
[9]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研究——基于5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 余斌. 政治与法律. 2018(03)
[10]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艺术:《公司法解释四》的创新、缺憾与再解释[J]. 刘俊海. 法学杂志. 2017(12)
博士论文
[1]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 张钦润.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45354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453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