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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与再生——以可复制、可推广原则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6 19:07
  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我国已先后4批共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贸区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营造出相对独立的金融生态区,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制度。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从金融生态主体上看,自贸区放宽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自贸区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制度法治化与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生态调节能力上,自贸区通过强化对区内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来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实践宗旨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受不同区域金融生态基础和法治环境差异的制约,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复制和推广呈现出一种渐进式的再生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1)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提出
二、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分析
    (一) 大金融生态环境下的自贸区金融生态建设目标
    (二) 金融创新之处法律的退却与生长
        1. 法律的退却:中央和地方立法在自贸区暂停实施
        2.法律的生长:回应自贸区金融生态培育需要的中央和地方政策与法律支持
    (三)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样本分析
三、 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再生——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分析
    (一) 自贸区金融生态再生的实践路径
    (二) 可复制、可推广面临的现实困境
    (三) 渐进式的可复制、可推广路径



本文编号:348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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