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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证的范畴界定与类型区分

发布时间:2021-11-24 09:44
  保险保证制度形成于18世纪末期的英国海上保险判例法,并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之后随着该法的传播被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法继受,成为英美法系保险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保险法中没有保险保证之概念,而是通过风险变更、危险增加等相似功能制度,在承保风险发生变化时重新调整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大陆法系保险法中的相关制度相比,保险保证制度是保险人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承保经验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创设义务,通过对被保险人的约束预先防范承保风险状况之变化,从而实现对保险合同对价平衡之维护,具有其不可替代之风险控制功能,也更符合保险合同之契约自由。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保险保证制度的相关规范,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保证应有之法律地位。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20,37(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保险保证的范畴界定
二、保险保证的规范属性
    (一)保险保证是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二)保险保证是保险合同的条件条款
    (二)保险保证与其他规范的范畴差异
        1. 保险保证与告知义务的差异
        2. 保险保证与除外责任的差异
        3. 保险保证与风险描述条款的差异
三、保险保证的类型区分
    (一)明示保险保证与默示保险保证
    (二)事实确认保险保证与允诺履行保险保证
四、结论



本文编号:35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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