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24 19:28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的三个必备条件,每一个都可以衍生出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能有效地解决具体裁判标准不明确,观点亦不统一的难题,立法改革势在必行。在分析问题和借鉴域外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建议了立法改革思路。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202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复杂的现实与含糊的法律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三、“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四、“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
五、结语: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六、典型案例
本文编号:3516618
【文章来源】:特区经济. 2020,(0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复杂的现实与含糊的法律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三、“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四、“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
五、结语: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六、典型案例
本文编号:351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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